2012年证据法令,当中有一则媒体普遍引述的“114(A)条文”,已经在网络世界中引起了很大的讨论。
这条法令的争议性在于,当有关方面控告某个网民煽动、侮辱、造谣、诽谤、或是散播虚假言论时,被告必须自己搜证,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。
批评者说,这和我国继承的英美法系当中,所秉持的那个“假定无罪”的原则,并不相符。
假定无罪是英美法系的传统中,最重要的法理原则之一,就是被告在被审讯之前,被预设是无罪的。检控方必须要用证据和推理证明被告有罪,被告才能被定罪。
不过,也有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秉持“假定有罪”的原则,就是说,被告在审讯前假定有罪,他必须洗脱罪名,才能获释。
而2012年证据法令却规定,涉桉者必须要证明相关言论并不是来自于他本人,它背后的逻辑思路就是,有罪直到被确认无辜,这是典型的“假定有罪”的思路,和我们向来所尊崇的法律公正原则,背道而驰。
有一些非政府组织,就发起了一项反对114(A)条文的运动,他们要求所有网民从8月14号的午夜开始,直到8月15号午夜这段时期里,暂停所有的在线账户活动。他们把这项活动冠称为“814网络黑屏抗议日”。
民主行动党响应这项运动,在上述日期的24小时内,民主行动党的官网、推特、面子书和部落格账户,将不会更新任何讯息、新闻文告和进行任何在线活动,以抗议和反对政府落实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案里面所新增的114(A)条文。